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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一、按藥事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生福利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 ... 本產品不以醫療器材列管(不得刊載或宣稱任何療效). 民國110年04月19日星期一02時50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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