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83-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
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1023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民法 (民國110 年01 月20 日)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 ...
- 2民法§999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 ...
- 3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4民法§983-全國法規資料庫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5民法§983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