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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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補充規定所稱長期,指聘期達三個月以上;所稱短期,指聘期未滿三個月。

三、 代課、代理教師聘期之計算,應以各校教師出缺狀況或編制內教師當次差假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11月1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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