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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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惟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查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二年內陸續將銀行存款520萬元提領轉存其生存配偶帳戶。
甲君死亡時,其繼承人誤以為夫妻間之贈與免徵遺產稅,所以漏未申報,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