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是否以涉及私權者為限 - Google S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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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否定說:   二、肯定說: 三、本文意見: 1.  對於公權事實不得作成公證書: 對於公權事實及非私權關係事實,不得作成公證書;蓋證明公權事實之公文書,應推定其為真實,無予公證必要;如對於非私權事實關係事實,作成公證書之形態,亦僅屬一般私證書之報告文書同等證據價值,並無公證書之證據力。

…關於個人之財產及身分之法律關係,是為私權。

﹝參照呂喬松著「公證法釋論」,七十三年版,頁38以下﹞ 2.  行政契約經公證並無實益: 依法務部91年法律字第0910025456號函「按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得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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