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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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 ... 行政執行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維基百科的法律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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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TheAdministrativeExecutionAct施行日期1932年12月30日修正次數9最新修正2010年2月3日法規類別類行政部法務部目行政執行目立法歷程 1932年12月28日由總統林森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32年12月30日起施行 閱論編 行政執行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為行政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目次 1沿革 2內容 2.1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2.2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2.2.1間接強制 2.2.1.1代履行 2.2.1.2怠金 2.2.2直接強制 2.3即時強制 3參考文獻 4外部連結 沿革[編輯] 行政執行法於1932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並先後於1943年及1947年修正。

1998年11月11日,行政執行法全面修正並公布,2000年6月21日再修正公布第39條,兩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均由行政院以命令定於2001年1月1日施行。

2005年6月22日,配合司法院大法官作出之釋字第588號解釋,修正公布第17條、第19條條文,經行政院令定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2009年4月29日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行政院令定自2009年6月1日施行。

2009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24條、第44條條文,行政院令定自2009年11月23日施行。

2010年2月3日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條之1條文,行政院令定分別自2010年5月10日及2010年6月3日施行。

內容[編輯] 依照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執行的種類可分為三種: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即時強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編輯] 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編輯] 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其中就執行方法而言,又可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間接強制[編輯] 間接強制的方法有二,一為「代履行」,一為「怠金」: 代履行[編輯] 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 怠金[編輯] 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 直接強制[編輯] 依照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可知,直接強制的方法有下列幾種: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即時強制[編輯]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參考文獻[編輯] 行政執行法條文(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外部連結[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行政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閱論編中華民國法律憲法訓政時期五權憲法·五權分立·建國大綱·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戒嚴令台灣省戒嚴令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訴訟法·隱私權·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相關法規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s:中央法規標準法·集會遊行法行政法行政法總論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組織法規s:行政院組織法·s:立法院組織法·s:司法院組織法·s:監察院組織法·s:考試院組織法·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地方制度法規地方制度法稅務法規所得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兵役法規台灣徵兵規則性別平等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中華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勞政法規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通訊傳播法規廣電三法(s:廣播電視法·s:有線廣播電視法·s:衛星廣播電視法)·s:電影法·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交通建設法規大眾捷運法·鐵路法·s:道路交通安全規則·s:公路法·s:民用航空法·s:船舶法人事考銓法規試場規則(中華民國國家考試)·特別費·主管特支費·國務機要費老人身障法規s:老人福利法·s:身心障礙者保護法→s: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s: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法規s: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家土政法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平均地權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國土三法入出境法規入出境管理辦法·s:入出國及移民法·s:護照條例衛生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s:醫療法·s:傳染病防治法·s: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教育政策法規s:教育基本法·s:國民教育法·s:高級中等教育法·s:高級中學法·s:高等教育法·s:大學法·s:職業學校法·s:專科學校法環保法規s:環境基本法·s:國家公園法·s:水利法·農田水利法農林漁業法規  s:漁業法·s:動物保護法河川海洋法規s:海洋基本法·s:海岸巡防法福保年金法規國民年金·s:農業金融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金融業務法規s:銀行法·  醫療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  商業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  刑法(刑事法)刑法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s:陸海空軍刑法·s:監獄行刑法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s:軍事審判法·s:刑事補償法民法商法民法民法(中華民國)·土地法(中華民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商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中華民國)·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訴訟法民事訴訟法·s:非訟事件法·s:家事事件法·s:強制執行法訴訟中華民國刑事訴訟·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海峽兩岸關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國際法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s: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其他法規競業條款·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國際人權公約參見:中華民國法律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行政執行法&oldid=65630967」 分類:中華民國法律隱藏分類:包含法律聲明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文庫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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