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綜覽-刑事-刑事補償-0213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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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受非法拘束或誤審定罪而受刑罰之人,應有權依法請求填補其損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五項、第十四條第六項定有明文,為建立國家刑事補償法制,我國自四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冤獄賠償法,其後歷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七號、第四八七號、第六二四號解釋為部分修正,復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七0號解釋要求為通盤檢討,乃於一百年七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刑事補償法。

補償事由主要規定在刑事補償法第1條,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如果受有人身自由拘束之侵害者,受害人即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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