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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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民國92 年02 月06 日公發布) ... 第2 條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 第1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 ... 第13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必要時,得 ... 家庭教育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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