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護照、台胞證、各國簽證- colatour 可樂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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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辦理; 委託代辦; 申請護照須備要件參考簡表. 1.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或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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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辦理護照須知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辦理;或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
另自101年8月15日起未滿14歲者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請求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人別確認,不受戶籍所在地之限制。
親自辦理
委託代辦
申請護照須備要件參考簡表
1.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或向外交部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請參閱注意事項:第(5)點)。
自101年8月15日起未滿14歲者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請求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人別確認,不受戶籍所在地之限制。
2.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3.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規格如注意事項1),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4.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300元。
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台幣900元。
5.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6.年滿14歲及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換補發日期)。
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另請保留完整記事欄),並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7.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
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另自101年8月15日起未滿14歲者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人別確認。
8.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倘父母離婚,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提供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者,請保留完整記事欄)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9.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10.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服替代役役男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如身分證役別欄有載明役別者,免附。
)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臺,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臺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臺遞件。
(請參閱「接近役齡男子、役男、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照須知」)。
※注意事項
1.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清晰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
(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另請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2.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護照。
3.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
4.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5.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但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正本),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6.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7.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8.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9.本局自96年1月1日起,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局
1.受理對象: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本人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各辦事處)之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委辦並公告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之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
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
2.應備文件:
a.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b.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照片規格:請參閱注意事項1.護照親辦照片規格說明。
c.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d.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另請保留完整記事欄)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e.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
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f.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申請。
g.自101年8月15日起未滿14歲者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人別確認。
3.護照申請流程:
a.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申請人始得將護照申請書委由親屬,或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等代為申請。
b.自103年4月1日至9月30日止,新北市政府試辦「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針對首次申請護照至該府轄內戶政事務所申辦人別確認民眾,比照旅行業者代辦護照方式,代收應備文件及規費並造冊後,派專人至領事事務局送件及領取護照(相關資訊請逕洽新北市政府)。
4.有效期限:
a.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急件申請方式: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申請。
5.其他:
a.本須知僅提供向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使用,對於申請護照之相關規定,請參閱背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提供之【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b.首次申請護照親自辦理人別確認者,請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辦理;或直接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辦事處申請,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注意事項
6.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清晰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
(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另請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7.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護照。
8.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
9.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10.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但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正本),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11.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12.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13.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14.本局自96年1月1日起,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局
首次申請護照
申換護照
遺失補發
一般人民(年滿14歲或未滿14歲已請領身分證)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18歲以下者須備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註1)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即第1次申請普通護照,以前未曾申辦過)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辦理;或向全國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18歲以下者須備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18歲以下者須備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註2)
國外遺失護照者須備入國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孩童(未滿14歲且未請領身分證)
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影本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註1)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即第1次申請普通護照,以前未曾申辦過)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辦理;或向全國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
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影本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註1)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影本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註1)
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註2)
國外護照遺失須備入國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役男
自108年4月29日起,役男護照效期將與一般民眾相同,均為10年,且護照亦不再加蓋兵役管制章戳,申、換、補發護照所需資料等同一般民眾。
惟依役男出境管理辦法規定,役男出境應事先申請許可,詳見
「役男出境注意須知」
國軍人員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軍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軍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軍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國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本
僑民(具僑居身分)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註1)
僑居地永久(長期)居留證明文件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註1)
僑居地永久(長期)居留證明文件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註1)
僑居地永久(長期)居留證明文件
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註2)
在台無戶籍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具有我國籍之證明文件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具有我國籍之證明文件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具有我國籍之證明文件
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註2)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歸化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
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註1)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即第1次申請普通護照,以前未曾申辦過)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辦理
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註1)
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註2)或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註1)
喪失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
喪失國籍證明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足資證明其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如:擬取得國籍之當地國居留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或前往該國持用之簽證)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註1)
喪失國籍證明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足資證明其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如:擬取得國籍之當地國居留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或前往該國持用之簽證)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註1)
喪失國籍證明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足資證明其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如:擬取得國籍之當地國居留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或前往該國持用之簽證)
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註2)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註1)
(註1)未婚且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正本(如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保留完整記事欄之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註2)遺失補發請詳參申辦護照說明書
(註3)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且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或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雙方工作識別證、向勞保局申請之雙方投保資料表、本局認可之服務機關證明文件或學生證等證明文件正、影本,以及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辦理護照應備文件正本),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始得代為申請。
申請人可委託其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持註記公函或同性伴侶證代辦護照,但因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各辦事處受理是類代辦案件,無法經由與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查核申請人與受委任人之同性伴侶註記內容,以及該註記事後有無變更情形,須逐案以公函向受理註記之戶政事務所洽查,並須視個案查復結果依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准駁,故所需工作天數較一般申請案件4個工作天為長。
未成年人原則不得接受委任代辦護照;但已滿14歲且已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如為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或兄弟姊妹,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有親權之父或母或監護人)於申請人護照申請書正面備註欄書具同意其代辦護照之文字後,得接受申請人委任代辦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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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簽證
北|02-4128111
中|04-4128111
南|07-412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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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護照申請換發之情形如下: · 2. 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換照。 · 3. 委任代辦申請案,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先填妥「委任書(A式、D式或E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