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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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英語:concurrent estate、德語:Miteigentum、共同所有權),相對於單獨所有而言,意指數人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此數人稱為共有人,該物稱為共有物。

若共有人所共有者為權利等無體財產權(例如債權)時,則為準共有。

共有按形態又可分為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兩種,日耳曼法上尚有村落共同體之共有型態稱為總有,不過現已不存於法律規定之中。

原則上,單獨所有物之所有權為較單純且不易生紛爭之所有型態,因此共有關係並不被樂見其長久存續,而各國法律之規定也多傾向儘可能消滅共有關係,使物回復單獨所有之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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