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容器責任業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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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標誌之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 ... 目前線上:467人,瀏覽人次:66431597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9日 制定依據 1. 廢棄物清理法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 第十五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義務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 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 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 回收、清除工作。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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