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容器責任業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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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相關標誌之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於製造完成之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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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法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並負責繳交回收清除 處理費之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應於依本法第 十六條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製造完成之平板容器或 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三)依本法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並負責繳交回收清除 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輸入業者,除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商 品輸入業者外,應於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 起,於銷售、贈送或促銷之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四)依本法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並負責繳交回收清除 處理費之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輸入業者,應於依本法第 十六條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銷售、贈送或促銷之平 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二、容器回收相關標誌包括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容器回 收標誌圖樣如附圖一,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圖樣如附圖二,非塑膠材 質者免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三、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不限定顏色,但應為單色。

四、容器商品之容器回收相關標誌,應顯著標示於其容器、包裝或標籤上 。

五、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容器回收相關標誌,應顯著標示於其 本體、包裝或標籤上。

六、容器商品、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供輸出者,不受本公告規定 之限制。

七、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環署廢字第0九一00五一八五八號「應標 示回收相關標誌之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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