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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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第二十七條(政黨廢止備案之情形). 政黨有下列情形 ... 目前線上:7641人,瀏覽人次:58255115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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