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庇護性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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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第2項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庇護性就業服務對象: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
如何才能進入庇護工場接受庇護性就業服務:由身心障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人員進行評估,並依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推介到庇護工場進行面試,通過面試後即可進入庇護工場工作。
庇護性就業服務係由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工作機會,並依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