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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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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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證、補(換)發或到宅鑑定身心障礙證明
設籍本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類別者,或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遷入或遷出本市或於本市住址變更者,務必持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資料(正本)向遷入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登記。
2、自104年1月起,開放可至本市各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惟領取、換發或補發身心障礙證明仍需回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