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福利專區 首頁 > 身心障礙福利 > 申請、換證、補(換)發或到宅鑑定身心障礙證明 設籍本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類別者,或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遷入或遷出本市或於本市住址變更者,務必持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資料(正本)向遷入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登記。

2、自104年1月起,開放可至本市各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惟領取、換發或補發身心障礙證明仍需回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