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而據為己有的法律效果-生活與法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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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 YO生活法律gogogo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撿到錢而據為己有的法律效果二、新聞發想: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309/1395423.htm 新竹一名女子在逛商場時見到地上有2張千元鈔,趁四下無人之際將之占為己有。

警方循監視器找到她,女子雖將2張千元鈔交返並賠償5千元給失主,但仍遭警方以侵占罪嫌法辦。

法官認為,女子已盡力修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害,情輕法重,且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59條減輕其刑,再依刑法第61條規定判處免刑,期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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