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標準】 法界︰須連續多次逼車才能重罰 -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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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繡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構成開罰的要件仍屬抽象,其實相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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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社會
【裁罰標準】法界︰須連續多次逼車才能重罰
兩張罰單違規事項罰責比較
2019/08/2705:30
〔記者黃美珠/新竹報導〕新竹張姓婦人違規變換車道被警方開罰,同一行為竟被罰兩次,而且處罰還一輕一重,外界質疑警方裁罰的標準在哪?律師劉邦繡認為,基本上張婦同一違規行為被罰兩次,第二次還被加重超過20倍的狀況,並不涉及「行政裁量權」問題,根據警方後來的調查確認,主要是第二次裁罰的員警判斷事實有錯所致。
劉邦繡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構成開罰的要件仍屬抽象,其實相當寬鬆,警方實務上裁罰應該依據客觀的事實,來認定違規行為態樣該成立何種違規予以裁罰。
請繼續往下閱讀...
他認同警方以「連續多次」為逼車、煞停的主要事實,配合連續性的影像檢視駕駛人是否有:任意變換車道、或是在前方車流順暢下惡意減速急煞車等的「客觀行為」,綜合判斷駕駛人「主觀」上是否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的意思才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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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4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nat.gov.tw
配合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增訂「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處罰,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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