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為四親等以內的姨表或姑表兄弟姊妹不可以結婚 -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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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基於優生學的考量,民法親屬編在民國74年6月5日修正施行後,修正為四親等以內的姨表或姑表兄弟姊妹不可以結婚,結婚者婚姻無效。
什麼是四等親以內的旁系血親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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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983-全國法規資料庫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2修法民法983條,開放表親自由結婚- 提點子
在這個同性婚姻已合法開放的現代,為什麼要堅守著表親不得結婚生子的這項 ... 建議政府盡快修改民法第983條有關旁系血親六等親以內不得結婚的項目。
- 3法律上的禁婚親(近親結婚的限制) - 台灣法律網-律師事務所
基於優生學的考量,民法親屬編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後,修正為四親等以內的姨表或姑表兄弟姊妹不可以結婚,但六親等或八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因血緣較遠,仍然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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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可能是基於優生學的考量,因此禁止有血緣關係的人結婚成為夫妻。這樣子的規定,在法律上稱之為「禁婚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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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基於優生學的考量,民法親屬編在民國74年6月5日修正施行後,修正為四親等以內的姨表或姑表兄弟姊妹不可以結婚,結婚者婚姻無效。 什麼是四等親以內的旁系血親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