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民法親屬編第1030條之1、刪除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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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法時代常有債權人以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搭配民法第二四二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先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再代位欠錢的夫向妻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 14Jun2013  民法親屬編此次修正有三大重點: 一、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繼承或由債權人代位請求: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夫妻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方法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減掉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後,如果有剩餘則平均分配此差額。

但無償取得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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