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3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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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

但中藥製造業者所製造之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批發予食品製造廠商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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