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藥師公會 - 台北市藥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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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藥事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另依同條第2 ... 首頁 | 會員查詢報名結果專區| 網站導覽| 相關連結 認識公會 交通位置 會
延伸文章資訊
- 1藥事法施行細則§3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33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但中藥製造業者所製造之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批發予食品製造廠商 ...
- 2藥事法施行細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1051860963號令修正發布第33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衛生福利部 ...
- 3藥事法| 新北市藥師公會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條文】. 第 33 條. (推銷員應行登記)
- 4藥事法(原:藥物藥商管理法) - 電子六法全書
藥事法. 【修正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公布日期】民國107年1月31日 ... 第33條(推銷員應行登記)【相關罰則】§93.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 ...
- 5藥事法§3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