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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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立法院依據立法程序,有議決各種法律案、預算案、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等事項的權力。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雖有訂定具有一般性、抽象性之行政命令的權力,學理上稱為行政立法權,但與此處所稱之立法權並不相同。

國民政府成立後,於1928年(民國17年)正式成立立法院以行使立法權,由立法委員所組成,任期2年,其人選由立法院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主席任命,性質上並非代表民意之議會。

1936年之「五五憲草」仍以立法院行使立法權,向負其責任,立法委員則由選舉之。

行憲後,依據憲法之規定,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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