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概論-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3peopl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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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向法院起訴後,法院既不得以「法規之存在與否或其內容不明瞭」或「事實之真偽不明瞭」為理由拒絕裁判,則就「法規之存在或其內容不明」或「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生有爭執時,即必須以某種方法或標準認定後裁判之,此種方法即為「證據」。
(二)亦即,「證據」即係法院認定對象事實所依據之判斷標準。
1.法官依五官作用得調查之有形物(人或物)為證據方法。
2.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5種證據方法:
(1)人證。
(2)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