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卻無勸導值之適用,0.25即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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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上告發有「勸導值」之依據: 1、依據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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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質疑為何酒駕行政上告發有勸導值,而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卻無勸導值之適用,0.25即移送法辦?
(一)行政上告發有「勸導值」之依據: 1、依據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者,不得駕車。
2、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即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得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得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
(二)刑法公共危險罪無「勸導值」之原因: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警察機關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人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者,即應依規定將相關卷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並由檢察官或法官依相關事證判斷駕駛人是否觸犯公共危險罪嫌,尚無上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有關勸導值之適用。
(三)「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警察機關在此呼籲,為了疼愛您的家人與朋友,喝酒後改搭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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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110-11-2417:32 資料檢視:110-12-0208:38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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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12-05 瀏覽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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