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危險駕車」?所負行為的法律責任為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二)飆車行為的法律責任: 1、公共危險罪:實務上對於多人聚眾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 ... 瀏覽人次:39757 ::: 網站導覽│回首頁│臺東縣警察局│臺東縣政府 警政消息活動訊息宣導專區路況訊息   隊長簡介組織概況及職掌聯絡資訊及位置   常見問題集相關法令表單下載雙語詞彙常用作業程序   隊長信箱討論區問卷調查案件查詢   活動相簿宣導影片內政部警政署交通宣導影音   ::: 便民服務 常見問題集 相關法令 表單下載 雙語詞彙 常用作業程序 ::: 網站位置:首頁> >便民服務 >常見問題集 常見問題集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轉寄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題目 何謂「危險駕車」?所負行為的法律責任為何? 發布日期 100/12/12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隊 點閱率: 8611 (一)何謂「飆車」: 飆車本身是一種不明確的概念,飆車主要係指超速行駛、佔用快車道、在車陣中穿梭行駛及拔除消音器行駛等行為。

(二)飆車行為的法律責任: 1、公共危險罪:實務上對於多人聚眾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交通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妨害公務罪:警察對於飆車行為依法取締時,若不服取締而有抗拒行為,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執行,構成妨害公務罪。

如發生死亡結果,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聚眾犯本罪者,罪責更重。

3、公然侮辱罪:若於警察取締時,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或行動侮辱人者,成立本罪。

4、聚眾不遵令解散罪:聚眾飆車,經取締之警察命令解散達三次仍不解散者,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聚眾不遵令解散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若遵令解散並離去現場者,則不成立。

5、殺人、傷害罪:若於飆車過程中故意砍死他人,成立刑法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成立普通傷害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成立重傷害罪,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過失致死致傷罪: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致輕傷者犯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六月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7、吸毒喝酒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喝酒等,不能安全駕駛。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2、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

3、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第2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隱私權政策│資訊安全政策│著作權聲明│ 地址:95043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電話:089-322034 Copyright©2011AllRightsReserved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768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