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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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 (一), 曾向駐外機構借貸金錢尚未清償。

; (二), 拒絕與其親友、雇主聯繫請求濟助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三), 拒絕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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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要點所稱旅外國人,係指持用中華民國護照出國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不包括前往大陸、香港、澳門地區者。

      三、   本要點所稱急難,係指旅外國人遭遇下列情況: (一) 護照遺失。

(二) 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或拒絕入出境。

(三) 因意外事故受傷、突發或緊急狀況無法自行就醫、失蹤或死亡。

(四) 遭偷竊、詐騙等犯罪侵害,情節嚴重需駐外機構協助者。

(五) 遭搶劫、綁架、傷害等各類嚴重犯罪之侵害事項。

(六) 遭遇天災、事變、戰爭、內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

(七) 其他經外交部或駐外機構認定須予緊急協助者。

      四、   駐外機構均應設置急難救助服務電話專線,以供旅外國人發生急難時聯繫之用。

駐外機構急難救助服務電話專線由館長審酌轄區業務情形,責成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人員共同輪流值機;值機人員接獲訊息後,應迅速通報業務主管人員處理。

      五、   駐外機構獲悉轄區內有旅外國人遭遇急難時,應即設法聯繫當事人或聯繫當地主管單位或透過其他可提供狀況資訊之管道,迅速瞭解狀況。

並視情況需要,派員或委請當地僑團、慈善團體、其他團體或個人,前往探視。

      六、   駐外機構於不牴觸當地國法令規章及保護個人隱私之範圍內,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提供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下列協助: (一) 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

(二) 代為聯繫通知家屬、親友或雇主,並由其等聯繫保險公司安排醫療、安置、提供返國及理賠等相關事宜。

(三) 協助重大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及轉介當地司法或社福單位協助或保護。

(四) 提供當地醫師、醫院、葬儀社、律師、公證人或專業翻譯人員之參考名單。

(五) 應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之當事人要求,並經該外國政府同意後,行使領事探視權。

(六) 提供遭遇天災、事變、戰爭、內亂等不可抗力事件之因應資訊及必要協助。

(七) 其他為維護旅外國人生命及人身安全之必要協助。

      七、   駐外機構處理急難事件時,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提供下列協助: (一) 金錢或財務方面之濟助。

(二) 干涉外國司法或行政決定。

(三) 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見、擔任代理人或代為出庭。

(四) 代為起訴或上訴;擔任民、刑事案件之傳譯或保證人。

(五) 為旅外國人住院作保。

但情況危急亟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且確實無法及時聯繫其親友或保險公司處理者不在此限。

(六) 代墊或代繳醫療、住院、旅費、罰金、罰鍰、保釋金及律師費等款項。



(七) 無關急難與人身安全協助之翻譯、轉信及保管或協尋、代收、轉寄個人物品等。

(八) 介入或調解民事、刑事、商業或勞資糾紛。

    駐外機構針對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情形,得提供當地國相關專業組織或個人聯繫資訊,以供旅外國人參考運用。

      八、   駐外機構可透過下列方式,協助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獲得財務方面之濟助: (一) 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或保險公司轉帳至駐外機構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後,再由駐外機構轉致當事人。

(二) 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或保險公司先向外交部繳付款項,經外交部轉請駐外機構將等額款項轉致當事人。

      九、   旅外國人遭遇急難,駐外機構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第八點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返國需要者,得代購最經濟之返國機票,及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返國期間不逾五百美元(或等值當地幣)之基本生活費用借款,並應請當事人先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同意於立約日次日起六十日內主動將借款(含機票款)歸還外交部。

      十、   旅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立即危及其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情形者外,駐外機構應拒絕提供金錢借貸: (一) 曾向駐外機構借貸金錢尚未清償。

(二) 拒絕與其親友、雇主聯繫請求濟助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三) 拒絕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

(四) 不願返國。

(五) 拒絕詳實提供身分資料或隱瞞事實情況。

      十一、   駐外機構依據第九點提供之借款屆期未獲清償,或依據第七點第五款但書履行保證債務者,由外交部負責依法追償。

前項應依法追償之債務,應造冊列管並持續依法積極催收。

      十二、   駐外機構在提供國人急難救助時,考量其屬第三點第六款所規範之不可抗力事件且具有個案特殊性者,得於呈報外交部同意後,以專案無償補助國人緊急安置及返國相關費用。

      十三、   駐外機構為因應重大災害或處理急難協助,必要時得依規費法規定免收領務規費。

      十四、   駐外機構秉持專業提供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必要協助,如有濫用駐外機構急難救助者,駐外機構得拒絕提供協助。

檔案下載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中文版).pdf(116KB)更新日期:108-12-09下載次數:987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英文版).pdf(99KB)更新日期:108-12-09下載次數:741 急難救助借貸契約書.doc(30KB)更新日期:107-11-22下載次數:5628 急難救助借貸契約書.odt(7KB)更新日期:107-11-22下載次數:2720 回上一頁 ::: 護照 國內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國外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申辦護照(須現場辦理):等待人數/網路預約/網路填表 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 僑居及各項加簽或護照加頁 調閱護照申請書須知 各項表格下載 護照Q&A 新版護照專區 簽證 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簽證線上填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民不適用中華民國簽證申請) 電子簽證 中華民國停留簽證 中華民國居留簽證 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 國人申請外國簽證 創業家簽證 尋職簽證 新南向 度假打工(青年交流) 新住民(外籍配偶)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下載簽證申請書 簽證Q&A 文件證明 國內文件驗證說明 國外文件驗證說明 文件證明申辦地點 文件驗證申請進度及驗證資料查詢 表格下載 文件證明Q&A 旅外安全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旅外安全資訊 出國登錄 旅遊警示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國內外申辦地點 國內申辦地點 國外申辦地點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機關活動 宣導影片 重大政策 就業資訊 為民服務 局長信箱 消費保護資訊 民眾謝函 為民服務榮譽榜 為民服務白皮書 廉政園地 政府資料公開 外交部施政計畫 訴願案決定書 護照公開資料 個人護照資料 簽證公開資料 文件證明公開資料 旅外安全公開資料 其他公開資料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歲計會計書表 領務業務統計表 領務法規 本局主管法規 護照法規 簽證法規 文件證明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性別主流化 本局性別主流化工作資料 性騷擾防治及申訴 性別統計資料 性別平等信箱 相關法規及網頁連結 關於本局 本局簡介 本局組織與職掌 局長簡介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本局地址:100219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總機電話:(02)2343-2888服務時間: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檯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下午17:00(中午不休息,另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00止,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局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聯絡我們:台北局本部   中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南部辦事處   東部辦事處   旅外求助管道   桃園機場辦事處更新日期:109-5-11訪客人次:0123456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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