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27-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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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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