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才是惡意逼車??? 國道警察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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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及 ·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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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22Mon201915:04
什麼才是惡意逼車???國道警察正確解答
這不是惡意逼車,什麼才是惡意逼車
2021年6月14日更新交通法規
危險駕駛加重刑罰:根據第43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2021年4月15更新
什麼是逼車擋車?
為了使他人讓出車道或是
阻擋他人行進的方向
而做出以下行為:
1.無突發狀況,
在行駛時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在車道上
2.以逼近或突然變換車道等方式,
迫使他車讓道
3.以閃燈、遠光燈或按鳴喇叭等方式,
造成前車駕駛心生恐懼
逼車擋車易引發意外事故,
屬於危險駕駛的行為,
交通部即將修法提高罰鍰。
資料來源:交通安全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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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情境快速判斷「逼車」「擋車」
到底什麼樣的駕駛行為叫逼車擋車…
1.用燈光喇叭干擾讓人心生恐懼
2.突然變換車道逼近你迫使讓道
3.無突發狀況卻緊急減速或煞車
如果真的遇到「棒球隊」,
還是建議你留在車上立刻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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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警察讓廣大的鐵粉們瞭解
什麼樣的行為是「惡意逼車」
陳姓男子105年10月19日凌晨4時左右,
駕駛車輛由南向重慶交流道入口匝道
進入國道1號高速公路,在剛進入主線時,
一輛大客車變換車道未注意,
差點撞到陳男所駕駛車輛,
陳男立即按喇叭示警,
不料竟引起大客車駕駛不滿,
一路將陳男車輛逼迫至外側,
由於現場並無路肩,陳男險些撞到外側護欄,
只好將車輛停於加速車道上,相當的危險,
陳男事後
將整段影片檢舉至國道公路警察局,
經警方檢視,
大客車之駕駛行為
已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得處
新臺幣6,000千元以上
24,000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且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警方已依法祭出罰單。
國道公路警察局影片 不給插隊就逼車
😰😰真的遇到以上類似逼車行為怎麼辦?!😰😰
✋絕對別意氣用事與對方起衝突
✋絕對別也做出類似逼車行為
✋盡可能在安全前題下與對方車輛保持距離
✋如路況許可請移至路旁打雙黃燈暫停
✋車窗緊閉、車門上鎖勿下車
✋撥打110報警
✋保存行車記錄器或手機所錄影像資料報警
🙅♂️🙅♂️惡意逼車罰很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及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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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逼車開罰481件高雄占70件
〔自由時報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
高雄區監理所統計,
全國去年逼車開單四百八十一件,
其中高雄就有七十件,最高可罰二.四萬元,
警方表示,若駕駛惡意逼車達限制他人自由,
可依刑法強制罪送辦。
警方表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若汽機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
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或是沒有突發狀況,
卻在行駛途中
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均認定為危險駕駛中的逼車行為。
任意迫近逼讓道逾半
監理所統計全國去年逼車危險駕駛行為,
警方依法舉發開單共計四百八十一件,
其中高市就有七十件,其中
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三十件、
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四十件。
監理所指出,機車駕駛逼車
依法可罰一萬二千元至一萬八千元,
汽車駕駛逼車
可罰一萬八千元至二萬四千元,
除了當場禁止駕駛,
並吊扣牌照三個月,駕照也會被記三點。
造成限制自由將送辦
警方表示,
若駕駛逼車肇事將吊銷駕駛執照,
一旦惡意逼車行為嚴重,
造成他人進退不得,也無路可行,
達到限制他人自由,
將依刑法強制罪嫌送辦。
楠梓區曾發生黃姓男子因起床氣作祟,
竟對許姓騎士惡意逼車擋路,
十秒中踩了八次煞車,
造成後方許男險象環生,
被民眾拍下PO網,
警方循線將黃男依強制罪送辦。
警方提供民眾遇到逼車的自保之道,
應保持冷靜,避免與對方衝突,
並趕快報警,靠路邊停車,
馬路競速更危險,
並以行車記錄器或手機蒐證,
保留證據方便警方偵辦。
行車記錄器越來越普遍,許多
危險駕駛,惡意逼車、甚至突然變換車道的行為,
常被後車的行車記錄器拍下,被放上網路,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醒。
這類的危險駕駛行為,
從今年三月三十一號開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經新增,
將駕駛人任意惡意逼車、迫使其他車輛讓道,
還有行駛中
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在車道中暫停等危險行為,
可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處一萬兩千元到兩萬四千元不等罰鍰,
並且吊扣牌照三個月及接受道路安全講習。
違規裁罰課長劉光元說,今年五月及六月份,
就有兩件駕駛人行車時,驟然減速,
結果造成後車反應不及撞上,
這兩個案件,
都已經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裁罰。
高雄區監理所案例解說
高雄區監理所日前有位民眾電話詢問表示,
她當天正行駛國道外線車道
突然有一輛車硬是要變換車道插隊,
當下她按喇叭踩煞車對方還硬是要換道,
如果這樣撞上了是誰的過失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
若汽機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
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或是沒有突發狀況,
卻在行駛途中
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機車可罰新台幣1萬2千元至1萬8千元,
汽車則罰1萬8千元至2萬4千元。
根據統計107年全年車輛因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
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或是沒有突發狀況,
卻在行駛途中
任意驟然減速、煞車而遭舉發
開單共計481件,
其中逼車及任意變換車道佔93.6%。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提醒您,
該條文的立法目的,
原本是為了遏阻
飆車族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
但是為涵蓋實際上
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態樣,
維護大眾行車安全,
訂定違反本條例的駕駛人,
除罰款外,
仍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
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處罰可謂不輕,
民眾行車時務必謹慎小心,
勿逞一時之快發生危險,
傷身、傷神、傷荷包。
汽車駕駛人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有無處罰規定?(交通組)
解答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及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等之違規行為,
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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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駕駛人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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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斑馬線路權新制,車子離行人不到3米,最高會被罰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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