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即時檢索-條文內容 - 中華民國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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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 ...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 ...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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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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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霸之定義:「路霸」係泛指以物(貨)品及障礙物占用道路,影響人車通行 ... 二)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代洗 ...
-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章道路障礙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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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 5書面質詢及答覆 - 臺北市議會
質詢題目:據府觀行字第09730570600 號函,「戶」的定義並未於現行法令予以確. 認,以同 ... 4 款告發,也有依第82 條第1 項第3 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