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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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2017-02-20 [ 評論數0 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1603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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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2017-02-20
[評論數0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16031號令
、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041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1、13、15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11條定期講習時每次以不超過二天為原則,採集體方式講習之。
臨時講習時間
每次一至二小時,得採集體方式或個別方式講習之。
第13條講習講授內容得依講習對象區分為駕駛道德、交通法令、高速公路行駛要
領、肇事預防與處理及法律責任、車輛保養、安全防禦駕駛、酒精對人體
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酒駕生命教育、戒酒案例分享、酒癮預防與治療
、行人交通安全、青少年交通行為之探討、兒童交通安全與乘車保護方法
、兒童福利法、親職角色與責任或其他與定期講習調訓對象有關之交通安
全教材。
前項講習課程、時數由講習機關擬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15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場所,應備有第十三條規定有關之交通安全教材及其他
必要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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