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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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債權人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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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第一章遺產繼承人
民法「繼承編」所規範的法律問題,係以權利主體死亡後的法律. 關係為中心,亦即因某一權利主體之死亡,其生前所遺留的財產與債. 務,該由何人承受負擔的問題。
- 2民法§1141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對於施行後開始之繼承,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破產法 (民國107 年06 月13 日). 第59 條. 遺產不敷清償被繼承人 ...
- 3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順序與配偶的應繼份-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權,得與任一順位繼承人同時為繼承。又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之順序如下:1-第一 ...
- 4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 ...
- 5「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本 ...
法務部表示,結合近年來的法學理論及司法實務經驗,將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做全面檢討、修正,不僅完備國家繼承制度,更可促進人民身分法上權益的保障。 上述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