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26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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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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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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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政黨有憲法增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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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黨法上路2年已有60政黨解散內政部呼籲設立政黨要審慎 ...
內政部也提醒,原依人民團體法成立的政黨,應於今年12月7日前,依政黨法規定修正章程,政治團體則應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且均應辦理法人 ...
- 2審理程序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司法院
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 ...
- 3立法院-政黨設立與其解散事由之研析
本(第9)屆行政院、本院委員及黨團所提「政黨法草案」有關政黨之解散事由,可分為2類,一為政黨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 ...
- 4聲請程序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司法院
一、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二、聲請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以聲請書敘明 ...
- 5政黨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黨解散後,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生效之日或主管機關為解散公告之日起,喪失其資格。但其因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