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與拒酒測刑責罰則法規一覽表(酒駕處罰一覽表&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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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108 年06 月19 日 #最新法規查詢: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以下酒駕處罰,依據 ... 車禍處理篇 監視器整理 行車紀錄器 車禍鑑定改革 車禍重生故事 酒後代駕專線 交通安全影片 文章分類 1最新內容(16) 2機車專題(109) 3大車專題(49) 4單車專題(16) 交通安全(60) 政府改革(129) 特別報導(103) 相關宣導(67) 相關推薦(57) 相關新聞(239) 相關研討(88) 站長回應(54) 站長資訊(9) 綜合匯整(51) 車禍影片(69) 車禍改革(238) 車禍處理(20) 車禍重生(21) 車禍鑑定(17) 車禍關懷(100) 違規-肇逃(51) 酒駕防制(66) 駕駛教室(13) Usersonpage Nowonline:3Today:128Thisweek:6415Overall:5302953 防禦駕駛(教學) 汽車防禦駕駛手冊1 汽車防禦駕駛手冊2 機車防禦駕駛手冊1 機車防禦駕駛手冊2 屏東搬家 高雄搬家 貨櫃買賣 貨櫃 貨櫃檢驗 佛像雕塑 酒駕與拒酒測刑責罰則法規一覽表(酒駕處罰一覽表&法律規定條文2020.02.26整理)酒駕法規與處罰(2020/02/26整理參考,請務必再查詢「最新法規」)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最新法規查詢: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以下酒駕處罰,依據處罰條例整理(僅供參考),實際處罰應以相關規定為準。

處罰項目 酒駕處罰 (第一次酒駕或超過5年再一次酒駕) 超過二次酒駕 (5年內累犯) 駕駛 罰款 機車:1萬5~9萬 汽車:3萬~12萬 慢車:600~1,200 (5年內,第2次酒駕) 機車9萬、汽車12萬 ——————————————– (5年內,第3次以上者) 依前次再加罰9萬元 車輛處置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酒精鎖 處罰條例第35-1條 第1項、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第2項、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3項、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吊扣(銷)駕照 (未肇事者) 吊扣駕照1~2年 ——————————————– (附載未滿12歲兒童or致人受傷者) 吊扣駕照2~4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未肇事者) 吊銷駕照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刑責 (酒測值超過0.25)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致人於死者) 處3~10年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 處1~7年有期徒刑 酒駕(酒測值超過0.25),且五年內再犯: ——————————————– (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 處3~10年有期徒刑 拒絕酒測 (拒酒測罰更重) 1.汽機車駕駛人:18萬 慢車騎士:2,400 2.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3.吊銷其駕駛執照 4.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 (2次,即18萬+18萬) ——————————————– (五年內第三次以上違反第四項規定者) 1.處罰鍰金額 2.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 3.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4.吊銷其駕駛執照 5.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車主 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乘客 (駕駛酒測超過0.25,乘客連帶處罰600~3000)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業者 處罰條例第35-2條 第1項、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汽車運輸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2項、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PS.以下由中央社整理「酒駕修法」資料,相關處罰更簡單明瞭~ 中央社:「拒測比酒駕罰更重兩者累犯罰鍰無上限」(2019/07/20新聞報導)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03260296.aspx 法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規來源: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法規全文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有關酒駕法規(處罰條例)全文: 第35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第35-1條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35-2條 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汽車運輸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法規全文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2013/06/17(先前文章內容) 影音新聞>怕留案底多數人拒酒測寧繳罰款: PS.有關新聞報導影片為2013年六月,與後來修訂的酒駕罰則恐有不同,因此報導僅供參考,實際罰則應以當時法律條文為準。

  華視新聞雜誌-酒駕肇禍一年五百命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7_xnp-R6q8   酒駕將付出的代價: 機車駕駛酒駕: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酒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2.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3.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以上或永久吊銷,並不得再考領 4.涉及公共危險刑責(留下案底) 5.涉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刑責;因酒駕、職業駕駛、累犯另加重刑責 6.必須坐牢 7.若肇事將衍生受害人之損害賠償(依過去案例,最高賠償金額超過千萬) 8.雇主可依法解雇酒駕勞工、公務員撤職 9.個人形象受損 34,122 發表於特別報導,相關宣導,相關新聞,車禍影片,車禍改革,違規-肇逃,酒駕防制|已標籤拒酒測,酒駕,酒駕代價,酒駕條款,酒駕罰則,酒駕處罰一覽表 «車禍重生>脖子以下全癱只剩聲音帶她翱翔天際 車禍重生>第23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得獎者莊雅菁» 2021/11/09更新 Designedby995.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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