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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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99.01.08.修正) 五、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及其他應遵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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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 資源回收資源回收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販賣業者定義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簡稱責任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第十九條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其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販賣業者相關公告一、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93.01.28.訂定)二、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96.09.03.修正)三、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98.12.17.修正)四、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99.01.08.修正)五、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100.01.04.修正)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100.01.04.修正)七、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100.01.04.訂定)八、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100.04.28.訂定)九、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105.05.17.修正)十、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108.03.14.修正)十一、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105.12.15.修正)十二、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105.12.14.修正)十三、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108.07.04.修正)十四、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107.07.20.修正)
列管業者範圍一、量販店業二、超級市場業三、連鎖便利商店業四、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五、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六、汽機車加油站七、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八、無線通信器材零售業九、攝影器材零售業十、連鎖速食店業十一、照明光源販賣業十二、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十三、連鎖飲料店業十四、飲料自動販賣機業
表:販賣者範圍、應回收項目及應設置之資源回收設施
販賣業者種類
範圍
應回收項目
資源回收設施
量販店業
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之業者。
廢容器廢乾電池
回收點標示廢容器回收筒廢乾電池回收筒
超級市場業
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或組合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
廢容器廢乾電池
回收點標示廢容器回收筒廢乾電池回收筒
連鎖便利商店業
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業者。
廢容器廢乾電池
回收點標示廢容器回收筒廢乾電池回收筒
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
販賣化妝品或日常清潔用品,並以連鎖形態經營之業者。
廢容器廢乾電池
回收點標示廢容器回收筒廢乾電池回收筒
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
設置於大眾捷運車站、鐵路客運車站、公路客運車站、民航機場或高速公路服務區,並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業者。
廢容器廢乾電池
回收點標示廢容器回收筒廢乾電池回收筒
汽機車加油站
具有加油設施及貯油槽,並販賣汽、機車用汽、柴油及潤滑油之零售業者。
廢潤滑油容器
回收點標示廢潤滑油容器回收筒
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
設置於汽機車加油站,並販賣(包括自動販賣)包裝飲料之業者。
廢容器
回收點標示廢容器回收筒
無線通信器材零售業
具有對一般消費者營業之場所,販賣含乾電池之無線電、無線電話等無線通信器材、或其乾電池之零售業者。
廢乾電池
回收點標示廢乾電池回收筒
攝影器材零售業
具有對一般消費者營業之場所,販賣含乾電池之照相機、攝影機等攝影器材、或其乾電池之零售業者。
廢乾電池
回收點標示廢乾電池回收筒
連鎖速食店業
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者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包括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盤及購物用紙袋,或業者自行認定可回收之一般廢棄物(例:廢容器、廚餘…等)
回收點標示資源回收筒餘回收筒非資源垃圾設施
照明光源販賣業者
指從事販賣環保署公告之照明光源者
直管日光燈非直管照明光源環管日光燈熾燈泡等
回收點標示廢照明光源回收筒
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
所指之批發、零售業者,包括量販店業、百貨公司業、電器批發業、電器零售業、電子購物及郵購業等
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廢冷、暖氣機
回收點標示回收貯存設施
連鎖飲料店業
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茶飲店、咖啡店及冷熱飲店等,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點叫後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
廢一次用飲料杯
回收點標示廢一次用飲料杯回收筒
飲料自動販賣機業
於交通場站、公園、風景遊樂區等三種有管理機構之公共場所設置自動販賣機,其機體自動販售包裝飲料容器商品之行業
廢容器
回收點標示廢容器回收筒
販賣業者應遵行事項
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
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回收點標示規格
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資源回收筒規格及位置
回收設施種類及容積下限
標示
位置
資源回收筒應大於一百公升
於回收筒明顯處清楚標示容器回收標誌 (邊長至少十二公分)及「資源回收」字樣。
營業場所(不包括停車場)內,非資源性廢棄物筒旁,設置資源回收筒,並標示回收點標示。
若因營業場所面積狹小,得於不妨礙交通,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情形下,設置回收筒
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應回收廢電子電器項目
資源回收標示
資源回收設施
廢電視機廢
電冰箱廢洗衣機
廢冷
暖氣機
販賣業者營業場所或入口處應標示「本店配合環保署廢四機回收服務」及「廢四機回收專線」字樣,其圖樣與文字應清楚顯著,並保持完整,且中文字體及數字每字邊長至少二公分。
設置於營業場所或所屬作業範圍(區、廠、倉儲)內(不包括停車場),若因營業場所面積狹小,得於不妨礙交通,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下,設置回收設施。
廢四機堆置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相鄰堆置之高差不得超過一公尺。
備註:回收標示至少包括相鄰不重疊之「本店配合環保署廢四機回收服務」及「廢四機回收專線」二部分標示。
「廢四機回收專線」部分為「本公司廢四機回收專線(得填寫門市資源回收聯絡電話或所屬合作對象之資源回收聯絡電話)」及「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文字。
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
回收設施種類及容積下限
標示
位置
資源回收容積應達五○公升以上。
於回收設施明顯處標示「回收廢照明光源」字樣(每字不得小於四公分乘以四公分)
應設置營業場所內,若因營業場所面積狹小,得於不妨礙交通,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下,設置回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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